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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制定《海洋牧场管理暂行办法》 鼓励申报创建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

发布时间:2019/7/17 16:41:44 来 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上证报讯 据海南日报客户端2月12日消息,记者从2月12日下午召开的海口市政府常务会获悉,《海口市海洋牧场管理暂行办法(草案)》(下简称《办法》)获原则性审议通过。根据《办法》,海口鼓励符合条件的海洋牧场申报创建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

  根据不同的建设主体和目的,海洋牧场可以分为公益性海洋牧场和经营性海洋牧场。《办法》明确,从事公益性海洋牧场和经营性海洋牧场的投资开发和经营活动均应当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投资建设经营性海洋牧场从事休闲渔业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拥有或者租赁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经检验合格的船舶;休闲渔船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职务船员;各类船员均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拥有或者租赁供游客安全上下船的港口泊位等条件。

  公益性海洋牧场中建设的人工鱼礁等工程项目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招标;经营性海洋牧场建设中的人工鱼礁等工程项目由企业按规定进行投资建设。

  同时,在海洋牧场海域实施增殖放流活动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严防外来物种的入侵,防范外来物种对水域生态造成的危害。

  投资经营主体在海洋牧场海域内从事渔业生产和休闲渔业等经营活动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从事海水增殖的,应当科学确定增殖密度,禁止投放饲料、肥料和药物,防止造成海洋环境的污染;从事渔业捕捞和垂钓作业的,须持有海洋牧场管理部门颁发的捕捞许可证,并遵守捕捞量低于渔业资源增长量的原则,采取渔具渔法准入、捕捞限额等管理措施;从事垂钓、体验式捕捞等休闲渔业活动的,应保护幼鱼资源,不得捕获未达到农业农村部或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最小可捕规格的幼鱼及礁体上附着的海洋生物等。

  在海洋牧场规划和建设区域内禁止违法从事采挖海砂,围填海工程建设,水下爆破作业,排放污染物,擅自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炸鱼、毒鱼、电鱼和网具捕捞作业等行为。占用海洋牧场区从事港口建设、航道疏浚、海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等工程建设应先征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并提出相应的替代和补偿措施。